今年5月是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全方位覆盖日常生活与你我他紧密相连、休戚与共这些生活中常见的民法典知识,你了解吗?快来一起学习吧!
1.超市老板怀疑小明偷拿商品,可以对小明进行搜身吗?

不可以。
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严禁侵犯、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擅自对顾客搜身属于违法,顾客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小明经常截取同学肖像制作鬼畜视频发布网上用来取乐或进行丑化、侮辱。这种行为构成违法吗?

构成违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小明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丑化、侮辱构成对同学肖像权的侵害。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小明也无权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小明去世后,家属发现有人捏造事实并散布虚假信息对小明进行侮辱与诽谤,家属能否进行维权?

可以。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系其生前人格权的自然延伸,即便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依然对其享有主体利益。法律保护该人格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小明作为某小区业主,收到物业通知办理人脸录入信息,否则将影响日常出行。小明能否拒绝录入?

可以拒绝录入。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5.小明是退伍军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档案中没有记载从军期间获得的重大荣誉。小明能否要求档案管理部门记载该项荣誉?

可以。
小明对从军期间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荣誉权,小明有权请求档案管理部门予以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6.人格权同财产权一样都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权利人可以放弃人格权么?

不可以。
不能。人格权区别于财产权,系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专属性权利、同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放弃,也不能继承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自2025年5月19日 澎湃政务